一、法院判決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1.實物分割法,顧名思義,就是在尊重財產的實際作用以及其本身所具有的價值以及特定使用目的的基礎之上,實現(xiàn)對財產的合理劃分,使雙方都能依據(jù)自己所占有的份額獲取相應份額的財產。
2.折價補償法則是指需要先由夫妻其中一方取得共同所有的物品,而另一方則需要得到與該物品價值等同于一半價格的經(jīng)濟補償。在確定物品價值的過程中,可以通過雙方協(xié)商來達成共識,若各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便可考慮進行資產評估,并據(jù)此評估結果來進行分割。
3.價金分割法,則是將共同所有的物品進行公開拍賣,然后再由雙方根據(jù)拍賣所得的金額進行平均分配。這種方式通常適用于當沒有任何一方愿意且能夠保留共有物產權或者共有物無法進行分割,又或者經(jīng)過分割后可能會對其財產的原有價值及特殊功能造成影響之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jīng)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法院判決離婚可以領離婚證嗎
在正常情況下,人民法院在作出離婚判決后僅會向當事人發(fā)放離婚判決書,并不會發(fā)放離婚證。
反之,離婚證則通常是指申請離婚的夫婦雙方針對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yǎng)方面達成一致的共識后,由民政部門頒發(f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憑證。
在此情形下,可以說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與判決書實際上都可以被視為合法有效的離婚憑證,因為它們都明確地證實了婚姻關系業(yè)已解除這一事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的力量不僅僅在于它的約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導作用。它教育我們如何正確地
137-7759-1107